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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新法执字第16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何润娇与郭永群、何志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润娇,郭永群,何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执字第16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润娇,女,195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郭永群,男,197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何志强,男,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何润娇与被执行人郭永群、何志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新法三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郭永群、何志强应向申请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38075.08元,负担受理费363元。申请执行人以两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郭永群经协商达成一致,被执行人郭永群一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19037.54元,并负担诉讼费181.5元、执行费185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向被执行人郭永群追偿余下赔偿款19037.54元,经本院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江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新会分中心等部门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何志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何志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新法执字第16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书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家荣审判员  赵伟亮审判员  曾国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林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