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422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邹某与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422民初259号原告邹某,女,汉族,住址:广东省大埔县。被告饶某,男,汉族,住址:广东省大埔县。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受理了原告邹某诉被告饶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邹某以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某以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邹某负担。审判员 江启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广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