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8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董庆国、董庆海、张学忠、杨金泉、董跃行、李玉君诉被告吴国栋、吴洪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庆国,董庆海,张学忠,杨金泉,董跃行,李玉君,吴国栋,吴洪利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民初487号原告董庆国,男,1974年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武城县。原告董庆海,男,1979年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武城县。原告张学忠,男,1970年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武城县。原告杨金泉,男,1973年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武城县。原告董跃行,男,1969年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武城县。原告李玉君,男,1963年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吴国栋,男,30岁,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吴洪利,男,60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庆国、董庆海、张学忠、杨金泉、董跃行、李玉君诉被告吴国栋、吴洪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庆国、董庆海、张学忠、杨金泉、董跃行、李玉君撤回对被告吴国栋、吴洪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董庆国、董庆海、张学忠、杨金泉、董跃行、李玉君负担。审判员 张振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晓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