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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6执恢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宋庆国与赵树忠、李风云、肖从洪、肖蕾蕾、肖克营、高荣山、王爱福、高唐天森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庆国,赵树忠,李风云,肖从洪,肖蕾蕾,肖克营,高荣山,王爱福,高唐天森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恢37号申请执行人宋庆国,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高唐县清平镇南街村。被执行人赵树忠,男,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高唐天森木业有限公司职工,住高唐天森木业有限公司院内。被执行人李风云(与赵树忠系夫妻关系),女,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高唐天森木业有限公司院内。被执行人肖从洪,男,196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唐县清平镇杨庄村。被执行人肖蕾蕾,女,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菜屯镇于洼村。被执行人肖克营,男,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唐县清平镇杨庄村。被执行人高荣山,男,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高唐县清平镇人民政府干部,住高唐县清平镇北街村。被执行人王爱福,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大相各庄乡房各庄村184号。住高唐众发木业有限公司院内。被执行人高唐天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清平镇西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肖雪,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宋庆国与被执行人赵树忠、李风云、肖从洪、肖蕾蕾、肖克营、高荣山、王爱福、高唐天森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日作出的(2012)高民一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宋庆国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赵树忠、李风云、肖从洪、肖蕾蕾、肖克营、高荣山、王爱福、高唐天森木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均无有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高荣山在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平支行的工资账户已冻结,申请执行人宋庆国书面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执行标的金额218300元,已执行20300元,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依据本裁定恢复该案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2)高民一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和旺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李忠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善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