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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4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4民初153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史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王新华审 判 员  周雪林人民陪审员  邢丽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