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24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4民初153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史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王新华审 判 员 周雪林人民陪审员 邢丽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