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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民初19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大丰市大唐房地产经纪中心与束卉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丰市大唐房地产经纪中心,束卉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2民初1955号原告大丰市大唐房地产经纪中心(简称大唐房地产中心),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健康东路90-4号。负责人唐海华,该中心投资人。被告束卉。委托人代理人姚恒。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唐房地产中心与被告束卉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唐房地产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 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宣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