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628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刘某申请执行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松桃苗族自治县东太梵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628执1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松桃苗族自治县孟溪镇。被执行人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经济开发区锦江路。被执行人松桃苗族自治县东太梵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桃苗族自治县孟溪镇。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刘某申请执行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松桃苗族自治县东太梵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松桃苗族自治县东太梵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松民初字第0081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刘某货款人民币160000.00元的义务。现被执行人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松桃苗族自治县东太梵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了上述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松民初字第0081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龙济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继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