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202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朱某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202刑初51号公诉机关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某,系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决定,于2015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信用卡诈骗罪,经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决定,于2015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于2016年4月26日被本院依法决定逮捕,现羁押于东河区看守所。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以内包东检刑诉(2016)字第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辛贵申、檀保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某于2013年8月8日开始使用中国银行信用卡(卡号为)进行透支,于2014年8月22日进入逾期状态,截止2015年8月24日共逾期本金17125元,利息、滞纳金共6444.07元,合计欠款人民币23569.07元,经中国银行催收人员多次催收,始终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后于2015年12月8日,由其家属将欠款全部还清。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使用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无异议,且认罪。经审理查明,与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关于朱某某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账户资料、催收历史详细记录、信用卡交易记录、信用卡申请表、中国银行客户回单、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恶意透支、还款的情况,被告人的身份情况。(二)证人邢某某证言;证明犯罪事实。(三)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能够与上述事实相互印证。社区矫正调查回函。同意社区矫正。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朱某某不持异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的犯罪的事实清楚,公诉机关提供证据确实、充分,并且相互印证,所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某认罪、悔罪,已经全部归还了中国银行的透支款,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所在社区同意对其进行帮助教育,并且有监管帮教条件,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具体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罚金已经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晓庆人民陪审员 刘孝聪人民陪审员 吴建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丹本判决所援引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