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刑更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葛梦梦盗窃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480号罪犯葛梦梦,男,1989年10月15日出生,安徽宿州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六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02月06日作出(2012)鲤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共同退赔人民币111650元。其刑期自2011年08月24日起至2020年08月23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葛梦梦于2012年4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2014)莆刑执字第60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8月24日起至2019年12月23日止。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6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葛梦梦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14年3月至2015年12月止累计达标分17分;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本次交纳退赔款人民币30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葛梦梦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葛梦梦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8月24日起至2019年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柯萍萍代理审判员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