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民终3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施敏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民终38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施敏,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弄XX号XX室。上诉人(原审原告)奚政,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弄XX号XX室。委托代理人施敏(系奚政之妻),住址同奚政。上诉人(原审被告)蒋荣祥,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弄XX号XX室。上诉人施敏、奚政与蒋荣祥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均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5)徐民四(民)初字第2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施敏、奚政与蒋荣祥系上下邻居关系。施敏、奚政系上海市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共有产权人,蒋荣祥系XX号XX室房屋产权人。蒋荣祥在2006-2007年装修房屋之后,将用剩的胶水桶放置在南面阳台外的不锈钢花架上。2015年7月该胶水桶爆裂,胶水向下滴落,导致施敏、奚政晾晒的部分衣物污染受损。为此施敏、奚政向蒋荣祥提出赔偿请求,由于双方对赔偿数额意见不一,致协商未果。施敏、奚政遂以上述诉称理由起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蒋荣祥赔偿经济损失752元,同时拆除504室南面阳台外的不锈钢花架。原审认为,由于蒋荣祥放置在室外花架上的胶水桶发生爆裂,以致胶水滴落致施敏、奚政衣物受损,对此蒋荣祥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考虑到数额较小,为避免使双方的损失扩大,综合考虑本案事实及施敏、奚政实际受损状况,酌情予以判处。至于施敏、奚政要求蒋荣祥拆除不锈钢花架的请求,因造成胶水滴落主要原因系蒋荣祥放置不当、未妥善保管所致,而花架本身并未对施敏、奚政产生相邻影响。现蒋荣祥已将胶水桶清除,今后只要蒋荣祥正当、安全使用,当可避免类似事件发生,故施敏、奚政要求拆除花架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判决:一、蒋荣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施敏、奚政各项经济损失250元;二、驳回施敏、奚政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施敏、奚政共同承担40元,蒋荣祥承担25元。原审法院判决后,施敏、奚政与蒋荣祥均不服,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施敏、奚政向本院上诉称:蒋荣祥将胶水桶放置在花架上,致使胶水滴落在自己的衣物上,造成衣物损伤,且原审判决后仍有胶水滴落,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时要求对方拆除花架的诉请。蒋荣祥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花架并非违章搭建,胶水滴落是很久之前的事了,而且自己看到后亦进行了处理。对方并未提供衣物损失的原件,对其损失不予认可,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对方原审时的诉讼请求。双方皆不同意对方的上诉请求。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排除妨碍。相邻一方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使自己处于优越的地位。相邻方作出行为前要力求避免给相邻权利人造成妨害,已造成妨害的,行为人应当排除。本案中,蒋荣祥放置在室外花架上的胶水桶发生渗漏,致使施敏、奚政的衣物遭受损失,蒋荣祥理应予以赔偿。蒋荣祥虽对施敏、奚政衣物损失不予认可,认为对方提供的照片可以做假,但其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材料予以反驳,故蒋荣祥以此为由拒绝赔偿对方损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至于施敏、奚政提及的蒋荣祥的花架问题,造成施敏、奚政衣物损失的直接原因在于蒋荣祥对其胶水桶未尽妥善保管之义务,并非花架本身的原因所致,且施敏、奚政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花架本身对其居住生活构成影响,故施敏、奚政以此为由要求蒋荣祥拆除花架,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鉴于本次诉讼系因蒋荣祥在花架上放置胶水桶且未妥善保管所致,故蒋荣祥亦应引以为戒,避免类似事件发生。综上所述,双方的上诉请求,均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上诉人施敏、奚政与蒋荣祥各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毛海波代理审判员 李 兴代理审判员 孙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倪 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