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刑一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陈某甲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湖吴刑一初字第776号公诉机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因本案于2015年6月30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李广健,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公诉刑诉(2015)1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再次公开公庭审理了本案。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薛菁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李广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6月,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祝萍、方某、张某等人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美思满胎盘针剂、美白针剂等药品,共计销售金额人民币6万余元。具体为:1、2015年3月中旬,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微信向方某销售美思满针剂三盒、高田针剂两盒,销售金额人民币18500元。2、2015年4月中旬,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微信向张某销售美白丸三板、美思满针剂一盒,销售金额人民币6100元。3、2015年4月中下旬,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微信向吴某销售美思满针剂两盒、燃脂针剂一盒、高田针剂两盒、美白丸一盒、水光三盒,销售金额人民币18200元。4、2015年4、5月间,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微信向郑某销售美白针剂80支(包括“谷胱甘肽”、“扶桑VC”、“高田”、“代谢”四种针剂),销售金额人民币6400元。5、2015年3月,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微信向祝萍销售美白针剂400支(包括“谷胱甘肽”、“扶桑VC”、“高田”、“日新代谢”四种针剂),后又于同年6月向祝萍销售“谷胱甘肽”、“扶桑VC”、“高田”各40支和燃脂针一盒,销售金额人民币13000余元。案发后,在被告人陈某甲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万达广场1号楼1613号的租房内查获尚未销售的后经鉴定为假药的各类针剂2400余支、片剂2500余粒。“扶桑VC”、“美思满胎盘针剂”、“高田”、“水光”、“谷胱甘肽”“美白丸”、“燃脂”、“日新代谢”均按假药论处。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甲的亲属已代为退缴赃款人民币62200元,现暂扣于本院。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方某、张某、吴某、郑某、陈某乙、陈某丙的证言;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调取证据清单及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湖州市吴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湖州市吴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湖吴食药监认(2015)第3号涉案假药认定证明;微信截图提取笔录及刑事照相、搜查笔录、湖州市吴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现场检查笔录;被告人陈某甲的户籍资料;被告人陈某甲及同案人祝萍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对外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提出的被告人陈某甲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甲的亲属已代为退缴赃款,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销售的假药中部分属于注射剂药品,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2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于公安机关的各类假药,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三星电脑显示屏一台、乔思伯电脑主机一台、苹果6plus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处理;暂扣于本院的赃款人民币六万二千二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婷玉人民陪审员 汪 瑛人民陪审员 潘春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段梦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