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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12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贵州务川保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董昱,重庆宝达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务川保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宝达置业有限公司,董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2369号原告贵州务川保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自治县银杏大道,组织机构代码06990394-5。法定代表人吴晓华,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英华,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傅远林,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宝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9号8-2号,组织机构代码56164001-6。法定代表人杨成林,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小波,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昊宇,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昱,男,汉族,1975年5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前进路38号21-8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750517005X。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务川保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宝达置业有限公司、董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务川保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务川保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州务川保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25元,由原告贵州务川保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敬代理审判员  姚丽君人民陪审员  周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贾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