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2执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桐庐县供销发展有限公司与杭州百岁坊农产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庐县供销发展有限公司,杭州百岁坊农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486号申请执行人桐庐县供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法定代表人郑时珍,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杭州百岁坊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法定代表人徐建华。桐庐县供销发展有限公司与杭州百岁坊农产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杭桐民初字第163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杭州百岁坊农产品有限公司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桐庐县供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房屋租金412499.99元和逾期付款利息11492.71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3830元、执行费626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杭州百岁坊农产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百岁坊农产品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桐庐县供销发展有限公司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杭州百岁坊农产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22执48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桐庐县供销发展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杭州百岁坊农产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