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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03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余章旺与吴姜贵、徐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章旺,吴姜贵,徐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03民初870号原告余章旺,教师。被告吴姜贵,个体户。被告徐慧,个体户。原告余章旺诉被告吴姜贵、徐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章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姜贵、徐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章旺诉称,2014年3月26日,被告吴姜贵因做工程缺少资金,经人介绍,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并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贰分半(即2.5%),并出具了欠条一份。2014年12月26日,被告归还利息120,000元。后被告一直拒不偿还原告借款本息。为此,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计人民币500,000元,利息140,000元(按利率2%计息至起诉时止),合计本息640,000元,剩余利息按月利率2%从起诉之日起算至实现全部债权之日止;二、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被告吴姜贵、徐慧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交了: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2、借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于2014年3月26日向原告借款500,000元,约定月利息按2分半计算;3、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4、银行存款凭条一份,证明原告于2014年3月26日向被告吴姜贵的银行卡内汇入500,000元。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被告吴姜贵与被告徐慧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1年9月1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被告吴姜贵因做工程缺少资金为由,于2014年3月26日向原告余章旺借款500,000元,被告吴姜贵出具了借条,内容为:“今借到余章旺人民币伍拾万元整月利息按二分半计算。借款人吴姜贵”。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取,被告于2014年12月26日归还原告利息112,500元,借款本金7500元。故原告当庭变更利息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支付利息137,900元(按借款本金492,500元,月利率2%从2014年12月27日算至2016年2月26日止),剩余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6年2月27日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本院认为,被告吴姜贵向原告余章旺借款,被告吴姜贵出具了借条,且被告对借款事实未提出异议,故原告与被告吴姜贵因借款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吴姜贵归还借款,被告吴姜贵未归还原告借款本息,引起本案纠纷,应负本案的全部责任。庭审中,原告承认被告于2014年12月26日归还原告利息112,500元,借款本金7500元,属于原告自认,本院予以认可。借条中约定了利息,且原告诉请要求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姜贵与被告徐慧系夫妻关系,且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徐慧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姜贵、徐慧应归还原告余章旺借款本金计人民币492,500元及利息137,900元,合计630,400元。剩余利息按借款本金492,500元按月利率2%从2016年2月27日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00元,减半收取5100元,保全费3720元,合计882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庆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