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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民再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戴永丰与周林军、陈海诚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再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林军。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戴永丰。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陈海诚。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永州侨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泷泊镇。法定代表人:陈海诚,该公司执行董事。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孙爱萍。周林军因与戴永丰、陈海诚、永州侨海��资开发有限公司、孙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甬商再终字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2015)浙民申字780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周林军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已就本案提起抗诉,且抗诉理由与其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一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向本院提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周林军撤回其向本院提出的再审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亦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鉴于本院已另行作出(2015)浙民抗字第3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故本案的再审程序并未终结,原判决仍需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林军撤回其本院提出的再审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国华代理审判员  肖建光代理审判员  谢静华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来益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