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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民初9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林钦与陈炳林、郑瑞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钦,陈炳林,郑瑞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978号之二原告林钦,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江阴。委托代理人:张万铨,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炳林,男,196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告郑瑞珠,女,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江阴。委托代理人:董敏、沈宏杰,福建志昂律师事务所律师。案外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住址:福州市六一北路558号金三桥大厦A座10层。负责人郑怡,系总经理。原告林钦与被告陈炳林、郑瑞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林钦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陈炳林、郑瑞珠名义下的价值相当于76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自愿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林钦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告陈炳林、郑瑞珠名下价值相当于760万元的财产;二、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三、本裁定不对抗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申请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在查封期间内,被告陈炳林、陈瑞珠负责看管并可以使用各自被查封的财产,但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再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钟金仁代理审判员  郑开怀人民陪审员  林吓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