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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商初字第4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赵海彬与陈海望、陈小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彬,陈海望,陈小敏,章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4348号原告:赵海彬。委托代理人:乔春莲,台州市路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海望。被告:陈小敏。被告:章玲。原告赵海彬与被告陈海望、陈小敏、章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陈海望、陈小敏、章玲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及其按月利率2%计算从借款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并支付代理费15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海彬委托代理人乔春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海望、陈小敏、章玲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陈小敏、章玲系夫妻关系。2013年10月1日,被告陈海望、陈小敏向原告赵海彬借款人民币40000元,约定月利率2%,若发生纠纷,由债务人承担律师费等费用。2015年10月20日,原告为此支出代理费15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海望、陈小敏、章玲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赵海彬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按本金40000元自2013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并支付代理费1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30元,由被告陈海望、陈小敏、章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7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30元,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0225089001)。审 判 长  施通畅人民陪审员  刘树华人民陪审员  陈芳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吴一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