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刑更1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刑更1242号罪犯盛怀茂,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2013)李刑初字第3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盛怀茂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决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现已执行刑期三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盛怀茂假释。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假释建议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假释程序合法,并同意山东省青岛监狱对该罪犯提请假释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假释建议书所述罪犯盛怀茂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有罪犯盛怀茂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社区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盛怀茂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报请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提请假释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假释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盛怀茂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17年3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立宁代理审判员  于丽人代理审判员  赵 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晓东书 记 员  张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