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民初1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朱万锐与张锋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万锐,张锋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1613号原告朱万锐。被告张锋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万锐与被告张锋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以无法联系张锋福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万锐申请撤诉,系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万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朱万锐负担。审判员 张春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