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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民初1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朱万锐与张锋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万锐,张锋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1613号原告朱万锐。被告张锋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万锐与被告张锋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以无法联系张锋福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万锐申请撤诉,系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万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朱万锐负担。审判员  张春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