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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30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邓松辉与深圳钱眼有限公司,赵洪阳,莫华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芳芳,深圳房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3079号原告陈芳芳,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姜璐明,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许凤宁,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被告深圳房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志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芳芳诉被告深圳房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陈芳芳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芳芳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芳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3.9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36.95元,由原告陈芳芳负担,原告陈芳芳预缴的其余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6.95元,本院予以清退。代理审判员  庞海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一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