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321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21民初347号原告:张某,女。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阚丽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巴星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