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21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21民初347号原告:张某,女。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阚丽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巴星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