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1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孙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孙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1民初548号原告范某某,女。被告孙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6年4月28日开庭审理,但原告范冬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魏立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文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