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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1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孙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孙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1民初548号原告范某某,女。被告孙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6年4月28日开庭审理,但原告范冬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魏立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文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