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枣刑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路献忠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路献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171号罪犯路献忠,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2004)菏刑二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路献忠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刑期自2004年12月18日起),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七年五月十一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鲁刑执字第042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18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21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177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路献忠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路献忠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7月至2016年2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路献忠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嘉奖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路献忠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路献忠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5月11日起至2022年1月10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