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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3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汪志松与蒋树根、占土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志松,蒋树根,占土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3执427号申请执行人汪志松。被执行人蒋树根。被执行人占土英。本院在执行汪志松与蒋树根、占土英(2016)浙0803执42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03执427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徐燕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荣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