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2执7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桐庐县国土资源局与桐庐县横村镇板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庐县国土资源局,桐庐县股份经济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794-2号申请执行人桐庐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桐庐县。法定代表人邵卫华,局长。被执行人桐庐县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桐庐县。负责人邵洪德。桐庐县国土资源局与桐庐县横村镇板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行政其他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5日作出(2016)浙0122行审7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桐庐县横村镇板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未按裁定履行义务,权利人桐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罚款47620元、案件执行费614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桐庐县横村镇板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已扣划被执行人桐庐县横村镇板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银行存款5000元支付案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桐庐县横村镇板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2016年3月31日,双方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约定2016年农历年底支付22000元,余款于2017年农历年底前付清。现申请执行人桐庐县国土资源局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22执794号案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桐庐县横村镇板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桐庐县国土资源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桐庐县国土资源局如发现被执行人桐庐县横村镇板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