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民终9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陈中国与XX云、陈晓玲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云,陈晓玲,陈现国,陈中国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民终9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云。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晓玲。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现国。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姬光明,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中国。委托代理人李荣堂,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XX云、陈晓玲、陈现国与被上诉人陈中国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汝州市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2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XX云、陈晓玲、陈现国于2016年4月18日自愿主动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陈中国也于2016年4月18日自愿主动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XX云、陈晓玲、陈现国撤回上诉的申请与被上诉人陈中国撤回一审起诉的申请均属自愿,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汝州市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224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陈中国撤回原审起诉;三、准许上诉人XX云、陈晓玲、陈现国撤回上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减半各收取50元,上诉人XX云、陈晓玲、陈现国负担50元;被上诉人陈中国负担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大民审判员 李 波审判员 朱海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闪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