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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2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成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982民初287号原告成某,女,汉族,身份证号码:×××2543,住化州市。被告张某甲,男,汉族,身份证号码:×××2116,住化州市。原告成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成某诉称,一九九二年二月经他人介绍与被告相识谈婚,××××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感情一般,××××年××月生育一个女孩名叫张某乙,××××年××月生育一个男孩名叫张某丙,他们都在自找职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而婚后又没有建立起感情,尤其是一九九二年怀孕生下女孩后,被告要把她丢掉,打得我青一块黑一块,我忍在心里,我将女孩寄托外家抚养。到一九九三年生育第二胎男孩其没有理睬,其没有得到热心关照,在月上都是我母亲来关照我,把二个孩子养大成人。其外出做建筑工挣到钱没有给家庭使用,自己花光不足算,还到处向别人借钱,数目不清,我挣的钱给二个孩子读书,生活等用,其对二个孩子抚养没有尽到做父亲的责任,二孩子对被告也没有感情,互相之间没有讲过话。在2004年我积极筹备资金建屋,被告不近场,也没有出钱建屋,是我一手向亲戚借来建起来的。特别在2010年来被告的性格特别粗暴、狭隘、刚愎的性格与原告格格不入,他打我、骂我,甚至卡住颈、脖子上要将我杀死的语言,我父亲来规劝他,被告喊打、喊杀,把我父亲赶走,连亲戚都不敢探我,不听家人的规劝,至双方无法交流、沟通,根本无法建立夫妻感情。常与性格问题争吵不休,造成家庭不得安宁过,原告多次提出离婚未果。结合二十多年来,双方在家庭互相之间,没有话可讲,双方各自找工做,各人挣钱各人管理,互不相关,原告带着二个孩子沉默过生活,象这样夫妻关系是无法坚持下去,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从2010年分居至今,和一个与自己没有良心的人一起生活,一辈子是很痛苦的,忍耐二十多年了,现只好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1、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张某乙、儿子张某丙跟随原告生活。3、财产建一栋平房屋约150平方一层,判给原告所有。4、夫妻所欠的债务,各自承担。5、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甲不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2月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双方在××××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了女儿张某乙和儿子张某丙。婚后,双方有时为家庭的钱财问题发生争吵,导致夫妻产生矛盾,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被告及子女的户口簿;结婚证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是自愿、自主的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并生育了两个子女。原、被告的主要矛盾是缺乏真诚的沟通,做事有时未能相互理解及双方因家庭钱财问题引发争吵所导致,今后只要双方在日常生活中真诚沟通,相互理解,相互体谅,相互忍让,多为对方、家庭和子女着想,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夫妻间的矛盾是可以化解的,双方是可以和好的。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但没有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证据,原、被告夫妻和好的因素尚存,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应珍惜夫妻和好的机会,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家庭,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一个良好环境。故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因此原告起诉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依然存在,因此,原告请求处理依附于婚姻关系的婚生子女抚养问题及财产处理问题,本院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艺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土娟速录员  陈逢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