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11执恢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肖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11执恢83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肖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肖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该案已自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院(2015)苏民一初字第5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利兵执行员  周俊颖执行员  孙晶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京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