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叶惠海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惠海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751号罪犯叶惠海,男,汉族。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监狱服刑。本院于1999年12月21日作出(1999)桂市刑初字第1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惠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31日以(2000)桂刑复字第56号刑事判决,核准对被告人叶惠海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0年7月10日交付执行。2002年10月17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5年12月2日又经该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09年1月15日、2011年3月25日、2013年9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三次,共计减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至2022年2月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监狱于2016年4月14日提出对罪犯叶惠海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的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监狱以罪犯叶惠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叶惠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优秀学员,2015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5月至2015年12月累计获奖励分134.2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叶惠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惠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至2020年3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 军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蒙佩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