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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执字第19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蔡诗光与付冰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诗光,付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1912-1号申请执行人蔡诗光,男,195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付冰,男,198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申请执行人蔡诗光与被执行人付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台民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规定:被告付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蔡诗光借款本金人民币19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002元,由被告付冰负担。因被执行人付冰未能按判决书履行,申请执行人蔡诗光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银行、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福州市车辆管理所等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将被执行人付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台民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旭东执行员  钱苏闽执行员  陈维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俊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