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枣刑执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邵长俊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邵长俊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457号罪犯邵长俊,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七月四日作出(2003)济刑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邵长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四万六千一百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鲁刑执字第074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一日,本院作出(2008)枣刑执字第158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9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18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邵长俊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三次,评为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次,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邵长俊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0月至2016年2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三次,评为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次,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邵长俊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犯罪时未成年。本院认为,罪犯邵长俊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邵长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05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1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