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1民初1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1329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雒明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建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