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8民初字第8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吴晓娇与亿口鲜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娇,重庆亿口鲜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字第8248号原告吴晓娇,女,汉族,1990年6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双河口镇石朝门村新龙湾组6号,公民身份号码500113199006015024。被告重庆亿口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湖路15号4栋第三层,组织机构代码07727020-1。法定代表人陈铭培,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晓娇诉被告重庆亿口鲜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晓娇经本院传票传唤,在民事传票确定的开庭时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吴晓娇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邓 成人民陪审员  王小保人民陪审员  王昌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芯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