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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初1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建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建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1768号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开发区新矸东河路店面房07。法定代表人:顾武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颖燕,宁波市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建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建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建良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丁澍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