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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民初6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李仙华与乔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6150号原告李仙华。被告乔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仙华诉被告乔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按原告赵仁刚确认的地址送达传票,原告未准时出庭。因送达地址系原告亲自确认,根据该地址无法送达传票的责任应由原告承担。现原告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50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原告李仙华承担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管玉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