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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民初2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宁海锦泰贸易有限公司与宁海亿联五金电器厂、俞大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海锦泰贸易有限公司,宁海亿联五金电器厂,俞大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2493号原告:宁海锦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天广路10号。法定代表人:娄学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宁海亿联五金电器厂,住所地:宁海县桃源街道金桥二路18号。法定代表人:俞大森,该厂厂长。被告:俞大森,系宁海亿联五金电器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海锦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海亿联五金电器厂、俞大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且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石 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惠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