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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民终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陈飞、政和县民政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飞,政和县民政局,政和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民终4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陈飞,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政和县。委托代理人高机焕,福建宽达(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政和县民政局,住所地政和县。法定代表人吴邦顺,局长。委托代理人周国光,男,职工,住政和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政和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住所地政和县。法定代表人赖传铭,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上忠,政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陈飞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政和县人民法院(2015)政民初字第1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飞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机焕,被上诉人政和县民政局的委托代理人周国光,被上诉人政和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的委托代理人杨上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陈飞原审诉讼请求:确认政和县民政局、政和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于2015年9月14日发出的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通知》无效,并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被上诉人政和县民政局、政和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原审反诉请求:解除本案《房屋租赁合同》。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12月29日,陈飞因经营需要,通过招投标的竞价方式中标政和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简称国投公司)位于政和县渡头洋老区办一楼57号店铺,后与政和县民政局、国投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政和县民政局、国投公司将位于政和县渡头洋老区办一楼57号店铺租给陈飞,租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月租金为4000元,按年度结算,由陈飞在每年1月7日或7月7日前缴清。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约定“若因政府征用等特殊情况,甲方(政和县民政局、国投公司)有权单方终止租赁合同,乙方(陈飞)须无条件退出并将所承租的房屋交付给甲方。但甲方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退还未到期的租金及返还押金。”合同签订后,陈飞对上述房屋进行租赁经营。政和县民政局、国投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向陈飞发出《通知》,内容为:“因本局业务拓展需要征用,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第七项第二条,经研究决定,本店面于2015年7月20日前收回。”2015年7月22日,政和县民政局、国投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陈飞的租赁合同,后撤诉。2015年9月14日,政和县民政局、国投公司向陈飞发出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通知》,内容为:“。经研究,决定征用你租赁的原老区办一楼57号店铺作为开展中福在线即开型彩票发行工作场所。请你在接到通知书后一个月退出所承租的店铺,并解除租赁合同。”2015年10月14日,陈飞提起本案诉讼。陈飞缴纳了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房租。并使用租赁房屋至今。原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受法律的保护,陈飞与政和县民政局、国投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约定,“若因政府征用等特殊情况,甲方有权单方终止租赁合同,乙方须无条件退出并将所承租的房屋交付给甲方。”该条款系合同约定解除的条件,现由于政府对该租赁物的征用,解除条件已成就,政和县民政局、国投公司依据该条款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政和县民政局、国投公司依合同约定履行了通知义务,陈飞应按合同约定,退出承租的房屋并交付房屋。故对政和县民政局、国投公司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反诉请求,予以支持。对陈飞提出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解除陈飞与政和县民政局、国投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驳回陈飞的诉讼请求。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陈飞负担。上诉人陈飞上诉称,一、对本案租赁房屋的征用属政府行政行为,需要经过法定程序并对被征用人予以补偿后,方可征用。且征文件未送达给上诉人,该文件并未生效,不能作为解除本案租赁合同的证据。二、上诉人已经就本案政府征用的行政行为,提起撤销该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故本案必须以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该行政案件尚未审结,本案应中止审理。因此,原判解除本案租赁合同错误。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驳回被上诉人的反诉请求。被上诉人政和县民政局、政和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共同答辩称,政府征用本案租赁房屋系为设立福利彩票营业场所,发行福彩的公益目的。而诉争双方在租赁合同中已约定了关于政府征用的解除合同条款。现因政府征用,符合租赁合同的约定解除条件,原判解除本案租赁合同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判查明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过程中,上诉人陈飞向本院提交一份新证据,即陈飞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政和县人民政府的《行政起诉状》,拟证明陈飞已就政府征用本案租赁房屋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的处理结果具有直接影响,本案应中止审理。被上诉人政和县民政局、政和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与本案并无关联。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交的新证据,并不影响本院判定本案租赁合同约定的解除权行使条件是否成就,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另查明,福建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于2015年6月2日印发闽福彩复〔2015〕20号《关于同意设立泉州市永春县环城路等中福在现视频型彩票销售厅的批复》,该批复第一条第(六)项内容为“在南平市政和县城西渡头洋桥头1号设立福建省南平市政和县城西渡头洋桥头1号中福在线视频型彩票销售厅。政和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27日发出政人综〔2015〕62号《政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征用中福在线即开型彩票发行场所的通知》,内容包括:“县民政局,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经研究,决定征用原老区办一楼57号店铺作为开展中福在线即开型彩票发行工作场所。”该《通知》中的“原老区办一楼57号店铺”,即本案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所承租的房屋。还查明,政和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已更名为政和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房屋租赁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约定,若因政府征用等特殊情况,被上诉人有权单方终止租赁合同,上诉人须退出并交付租赁房屋。据已查明的事实,政和县人民政府已经作出征用本案租赁房屋决定,并向被上诉人发出征用通知,符合本案《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被上诉人享有解除权的条件。原判依被上诉人的反诉请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上诉人关于政府征用本案租赁房屋的文件未送达上诉人,征用行为未生效,以及上诉人已就征用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应当中止审理的上诉理由,并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租赁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的事实认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陈飞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聪荣代理审判员  余观贵代理审判员  余 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卢娟娟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