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25港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刘一与王宝纯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一,王宝纯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5港民初25号原告:刘一,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北省唐山市。被告:王宝纯,男,198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委托代理人:沈铁男,男,195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乐亭县司法局乐安街道司法所法律顾问,住黑龙江省绥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一诉被告王宝纯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一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宝纯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宝纯的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一撤回对被告王宝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一承担。审 判 长  宣良密代理审判员  李贵志代理审判员  郭 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晓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