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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执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峰军,李运良,何浩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2执602号申请执行人潘峰军,男,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起升,律师被执行人李运良,地址河南省商丘市。委托代理人秦博,律师被执行人何浩明。委托代理人龚桂红,律师潘峰军与李运良、何浩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5)商梁民初字第0264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运良、何浩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潘峰军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潘峰军与李运良达成协议并以履行完毕,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何浩明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向商丘市国土资源局、商丘市房产交易处、商丘市车辆管理所及对其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运良、何浩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潘峰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运良、何浩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潘峰军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 军审判员 贾胜乐审判员 郜运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执行员 董俊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