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民初2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刘贤龙与陈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贤龙,陈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2157号原告刘贤龙,男,198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巴林左旗。被告陈刚,男,1973年1月14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巴林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贤龙与被告陈刚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贤龙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贤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贤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东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