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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民初2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刘贤龙与陈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贤龙,陈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2157号原告刘贤龙,男,198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巴林左旗。被告陈刚,男,1973年1月14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巴林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贤龙与被告陈刚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贤龙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贤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贤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东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