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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民申10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惠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邰立权、邰伟兵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惠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邰立权,邰伟兵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申10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省惠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毕广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东源,黑龙江沈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邰立权,男,1958年5月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邰伟兵,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黑龙江省惠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邰立权、邰伟兵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绥民一民终字第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黑龙江省惠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黑龙江省惠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黑龙江省惠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秀华代理审判员  冯 涛代理审判员  顾栩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肖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