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5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非法持用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5刑初12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外号尤尤(音),无业。2008年9月1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2009年4月13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7日因涉嫌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14日经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委托辩护人徐士杰,河北北方国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石新检公诉刑诉(2016)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持用毒品罪,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7日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休门中队民警在石家庄市友谊大街附近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并从其车内发现疑似冰毒物品13包,经河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13包疑似冰毒净重10.07克,并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持用毒品10.0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意见,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5日下午,吸毒人员张某、马某欲购买冰毒,由张某联系被告人李某某,后在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与钟旺路交口处,张某以400元价格从被告人李某某处购买一小塑料袋毒品。2015年9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其驾驶的车辆内查获疑似冰毒若干,经河北省公安厅理化检验,查获的疑似冰毒净重10.07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人张某、马某证言、辨认笔录、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张某、马某书证、李某某指认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书、河北省公安厅理化检验报告、到案经过、前科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其中:被告人李某某2015年9月7日在公安机关供述:“我记得我一共卖给张某毒品六七次,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每次卖给张某一小袋价格是300到500元不等。最近一次是在2015年9月5日下午,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张某给我打电话问我有没有毒品,我说有点你过来吧,于是我们约好在石家庄市新华区友谊大街水上公园附近见面,15时左右,我们在水上公园附近见了面,我们见面后,我给他了一小袋冰毒,他当时没有给钱,因为我今天过来是想跟他要我的钱,因为他以前欠我钱呢,他欠的钱是我以前借给他的。但是,以前他要的冰毒有时给钱,有时不给我钱,说是日后再给。”问:“你每次卖给张某的冰毒都是多少?多少钱?在什么地方卖给他的?”答:“每次一小塑料袋,大概4-6分,每次300-500元左右,有的时候在石家庄市新华区友谊大街附近,有时在石家庄市长安区(原桥东区)园明路附近卖给张某。具体在哪个地方卖给张某几次我现在记不清楚了,反正是这两个地方。”证人张某2015年9月7日在公安机关供述:“2015年9月5日中午,马某当时到了260医院门口找的我,我俩见面之后,马某当时坐着我的车,马某想玩东西,指的是吸毒,接着我就拿着我的电话给那个叫“有有”的男的打了电话,我给有有打通了之后,他接的,在电话里我问他有没有,他说有,我说那我就过去找你去,到了给你打电话,他说行,于是我就开着车拉着马某一起来到了石家庄市的友谊北大街和钟旺路的交叉口等着有有过来,到了之后我给有有打电话,我说我到了,他说你在那等着吧马上到,于是过了大约20分钟左右,有有开着一辆蓝色的别克商务汽车过来了,见面之后,有有让我上他的车,我就按照他的意思打开他的车门,当时车上就他自己,我从口袋里拿出了钱,之后他就递给了我一个小塑料袋,塑料袋里装着点冰毒,之后我就下了车回到我自己车上了,我们就各自走开了。”“我给了他400元整,都是百元面值的。”三、证人张某2015年9月7日在公安机关供述:“在当日15时许我在260医院门口见到了马某,我说以前认识个溜冰的,不知道现在有没有冰毒,我就说那咱们试试吧看能不能买到冰毒,我问马某那里有钱吗,马某说只有160元,我就要了这些钱,因为买冰毒需要400元,我就给我认识的优优打电话联系购买冰毒的事情,优优说他这里也没有冰毒,他也需要联系,就这样我们约到了友谊大街水上公园附近的路上,我开着车到了约定地点,等了约20分钟优优给我打电话说好了,我就下车见到了优优,给了优优400元钱,优优给了我1包冰毒和吸毒用的锅子,然后我就开车拉着马某到了他住的如意大厦1410房间。”四、证人马某2015年9月6日在公安机关供述:“2015年9月5日中午12时许我在如意大厦附近喝酒喝多了,很难受,张某给我打电话说喝酒,我就说我已经喝多了,我俩人就聊天说起来溜冰能解酒,我就问张某能联系到冰毒吗,张某说让我过去找他见面再说,我们就约到了260医院门口见面,在当日15时许我打车到260医院门口,我到了260医院附近见到了张某后,张某说以前认识个溜冰的,不知道现在有没有冰毒,我说说那咱们试试吧看咱们能不能买到冰毒,我问张某需要多少钱,张某说得500元左右,我说我这里就有160元,张某就让我把这160元给了他,张某就开他的车拉上我到了友谊大街附近,我就在车上坐着,张某打电话联系后他就下车,张某下车有5分钟左右,张某就回来到车里后拿给我冰毒给我看。”五、证人马某2015年9月7日在公安机关供述:“2015年9月5日的中午,我给张某打电话,我喝多了,我问张某能不能找到毒品吸食一下,然后张某就让我去260医院门口找他,于是我来到了260医院门口,我俩见面之后,我坐着张某的车,我们俩一起就来到了石家庄的友谊北大街附近,大约20分钟左右的时候,张某接了一个电话称他的朋友过来了,接着我就看到了一辆蓝色的别克商务车停在了我们的汽车前边,张某打开车门直接上了那辆车,过一会他就下了车,回到了我们的车上,张某上车后从他的口袋里拿出了一小包冰毒让我看了看,接着我们就回到了如意大厦。”问:“当时买这些冰毒花了多少钱?”答:“张某告诉我花了400元钱,还差了人家100”。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2015年9月7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2015年9月5日15时许,马某和张某在石家庄市桥西区如意大厦1410房间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甲基苯丙胺),被抓获。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并从其驾驶的车辆内缴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10.07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罪名不妥。被告人李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证人张某、马某证言、书证、辨认笔录、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均能够相互印证李某某贩卖毒品给张某的事实,依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谈会纪要》中有关毒品犯罪罪名认定问题的相关规定:“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确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并非贩毒人员用于贩卖,其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故该10.07克毒品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但由于其意志以外原因犯罪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故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辩护人提出李某某自愿认罪的意见,经查,在庭审过程中,李某某对其贩卖毒品的行为予以否认,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李某某曾有前科,酌情对其从重处罚。为了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7日起至2020年9月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邢雪梅人民陪审员 黄凤琴人民陪审员 李成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