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6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均祥与新疆华昊荣鑫投资有限公司仲裁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均祥,新疆华昊荣鑫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6执501号申请执行人:李均祥,男,汉族,1974年4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新疆华昊荣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475号A座13楼。法定代表人:姚树金,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乌经(头)劳人仲字(2015)第558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华昊荣鑫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50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华昊荣鑫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刘丹2015年4月至5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三、采取强制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灵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