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0925民初9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张金普与赵海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普,赵海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冀09**民初947号原告张金普。被告赵海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普诉被告赵海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普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海洋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张金普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金普撤回对被告赵海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1元,由原告张金普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洪港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