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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7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珠海旺龙建材有限公司、蔡文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珠海旺龙建材有限公司,蔡文龙,蔡文虎,丁迎雪,蔡文坤,珠海西科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7549号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17854863。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华彬,该公司法务。被告:珠海旺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焦镇开发区新二围,组织机构代码564540360。法定代表人:蔡文龙。被告:蔡文龙,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蔡文虎,男,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被告:丁迎雪,女,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蔡文坤,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被告:珠海西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焦新环开发区西斯尔工业厂区主厂房二楼201号,组织机构代码692474513。法定代表人:蔡文龙。本院在审理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旺龙建材有限公司、蔡文龙、蔡文虎、丁迎雪、蔡文坤、珠海西科建材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珠海旺龙建材有限公司、蔡文龙、丁迎雪、珠海西科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300万元的财产,并由中山银达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提供信用额度为300万元的信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珠海旺龙建材有限公司、蔡文龙的银行存款300万元(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二、如冻结银行存款不足额,则查封被告珠海西科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广东省珠海市XXX的房地产(房产证号:X**)、位于广东省珠海市XXX的房地产(房产证号:X**)、位于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XXX的房地产(房产证号:X**)和被告蔡文龙、丁迎雪名下的位于广东省珠海市XXX的房地产(土地证号:X**,房产证号:XXX、X**)中相应价值的产权份额。在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告珠海西科建材有限公司、蔡文龙、丁迎雪保管,但不得出租、出售、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原告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原告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陶香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姿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