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执恢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矫某与郭某婚约财产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矫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恢132号申请执行人矫某。被执行人郭某。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婚约财产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0)北民五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现该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矫某申请执行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0)北民五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本次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斌审 判 员 徐立亭代理审判员 马 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