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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执恢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矫某与郭某婚约财产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矫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恢132号申请执行人矫某。被执行人郭某。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婚约财产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0)北民五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现该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矫某申请执行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0)北民五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本次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斌审 判 员  徐立亭代理审判员  马 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