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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执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连云港快捷贸易有限公司与淮北凌云电力实业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快捷贸易有限公司,淮北凌云电力实业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489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快捷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淮北凌云电力实业总公司。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3)港民初字第235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快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北凌云电力实业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港民初字第2356号民事���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强制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明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葛真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