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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2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罪犯殷福才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殷福才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2703号罪犯殷福才,男,汉族,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9日作出(2005)常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人殷福才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万九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7日作出(2008)苏刑执字第004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殷福才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至2028年4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本院分别于2008年4月7日、2010年10月19日、2013年1月15日、2014年10月9日作出(2008)、(2010)、(2012)、(2014)宁刑执字第0045号、第8764号、第11628号、第655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殷福才减去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至2024年1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殷福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殷福才在服刑期间曾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民事赔偿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南京监狱罪犯财产刑执行、民事赔偿、退赃情况核查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殷福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暴力犯罪,且被判处无期徒刑,未履行民事赔偿,应当从严。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殷福才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3年4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