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81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梁日与吴孟、李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日,吴孟,李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81执149号申请执行人梁日。被执行人吴孟。被执行人李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岑溪市人民法院(2015)岑民初字第102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2016)桂0481执149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将应履行的款项人民币50000元、诉讼受理费2270元、申请费684元交到本院执行局或将款汇至本院帐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协商。现被执行人吴孟、李娜与申请执行人梁日达成和解协议,并且被执行人吴孟、李娜履行了和解协议的内容。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5)岑民初字第1020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岳执行员 覃石金执行员 陈悦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关德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