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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民初1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绍兴柯桥小宋印花有限公司与泰州市梦娇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柯桥小宋印花有限公司,泰州市梦娇针织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1666号原告:绍兴柯桥小宋印花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新风工业园经三路46#、47#。法定代表人:金条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世汇,绍兴市柯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泰州市梦娇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桥头镇工业集中区(桥头村)。法定代表人:戴桂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周网龙,江苏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荣来,江苏堰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柯桥小宋印花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州市梦娇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泰州市梦娇针织服装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绍兴柯桥小宋印花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泰州市梦娇针织服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勤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金金 来自